​王宝强跟马蓉怎么判(王宝强马蓉法院宣判)

2025-09-23 15:40 来源:网络 点击:

王宝强跟马蓉怎么判(王宝强马蓉法院宣判)

王宝强一审判决离婚,这些法律你应该知道!

2月11日,备受关注的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件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

因为是明星离婚案件,此案影响巨大,传播甚广,对生活中正在闹离婚的夫妻双方有着很多借鉴意义,笔者就此案中间涉及的一些法律知识尝试做一些介绍。

1、一审法院为什么会判决王宝强马蓉离婚?

王宝强离婚案件,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就判决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有很多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的。两种判决方式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离婚案件是比较特殊的案件,在开庭前必须有一个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的首要原则是劝和,让双方都能够冷静思考,重拾婚姻的价值,避免有些人因为冲动而走上离婚的道路。

如果一审调解不成,法院就会开庭审理。在开庭过程中,法院会对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质证。《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果发现存在下列五种情况,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会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条好理解,就是有俩老婆或俩老公,或者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形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条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间有在一起居住的情形。另外,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的不算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条是兜底条款,因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还有很多,只要法院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能够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注意必须是破裂,才可以判决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经调解和好的,法院会根据情况制作调解书让双方签字;如果法院从双方提供的证据上没有发现存在这五种情形的,且一方坚持不愿意离婚的,一审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离婚。

如果一审判决不予离婚,那么如何才能达到离婚目的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或者经调解和好的案件,需要在6个月后重新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法院判决离婚的几率就非常大了。

就王宝强离婚的案件来说,因为离婚《声明》的出台,王宝强与马蓉已经是彻底决裂,即使有后悔的意思,也因为这个《声明》而骑虎难下,即使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也难以挽回二人的感情,所以估计是依据第五个情况,判决二人离婚。

2、儿子为什么会判给王宝强?

在法院的声明中,对孩子的抚养权判决描述很简单: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

于是很多人就有了奇怪的言论:

“王宝强是农村的,比较重男轻女,所以肯定会选择儿子。”

“王宝强之前一直说很牵挂女儿,这次是一箭双雕,先要回一个儿子,随后再以两个孩子不能分开为由,要回女儿”

……

其实,这都是阴谋论者的奇怪想象。法院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一般都是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的,不管马蓉有多大的错,都不能剥夺她作为母亲拥有孩子抚养权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条规定没有太大的异议,但最主要的是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对于哺乳期后的孩子在抚养权,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综上所述,女儿归马蓉抚养,儿子归王宝强抚养,这都是法院基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因做出的判决。王宝强的儿子已经接近8岁也有可能是征求了孩子的意见的判决,我们没有必要随意猜测。

3、王宝强的《声明》为什么没有侵犯马蓉的名誉权?

2016年8月14日的凌晨,王宝强微博发布了离婚声明,声明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故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的离婚《声明》震惊世人,给马蓉和宋喆带来了极大的名誉损伤,但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马蓉的诉讼请求呢?

我们先看一下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形式。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

我们纵观王宝强的离婚《声明》,全文之中确实没有对马蓉和宋喆侮辱谩骂的言辞,唯一提到的就是马蓉和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如果王宝强有扎实的证据证明马宋确实存在婚外情,那么这就属于对事实的描述,就不存在过错。缺少了过错的构成要件,王宝强就没有侵犯马蓉的名誉权。

所以说,王宝强的离婚《声明》写的很巧妙,彻底让马宋不能翻身,还没有侵犯名誉权,估计很有可能是律师的执笔。

4、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王宝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在离婚诉讼中,王宝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尽管数额我们不得而知,但法院对此并没有支持。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超过5万元,并且有着很高的要求: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王宝强有证据证明马蓉与宋喆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并不足以证明马蓉与宋喆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故法院未予支持。

以上就是王宝强马蓉离婚一案所涉及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这个判决是马蓉大获全胜。抚养权只是她争夺财产的先手,宝强欲抚养二子女,必须舍弃大部分资产,现在各抚养一个孩子,马蓉也会得到至少一半财产。宝强这几年搞这么大动静,目的就是让马蓉因通奸过错而净身出户,结果无疑是失败了。马蓉尽管现在身败名裂,但手中捏着一个孩子,无疑是最重要的筹码,故而此次判决,马蓉大胜,宝强必定上诉。